"對我而言,共融的下一步,或者可能是兩、三步後,是促進公眾、觀眾的主動性,實現積極意義的平等。"
對我而言,共融的下一步,或者可能是兩、三步後,是促進公眾、觀眾的主動性,實現積極意義的平等,使「讓更多人願意,且能夠進入表演藝術」和「讓想接觸表演藝術的任何人,有自主性又自由自在地進入」兩者形成良性循環、相輔相成,遠程而言,也許能影響社會公眾去逐漸認識與覺察自己的文化活動參與狀態、利用文化資源時的可能需求,嘗試更活躍主動地瞭解、參與表演藝術、有效合理運用文化機構資源,也透過這些富有創意和容納許多生命議題的領域,為自我或生活其他面向帶來正面影響。也讓面向觀眾的共融服務,逐漸擴及人人(尤其可能的隱性需求者如樂齡、兒童、學習與發展障礙者、或其他狀態的個人與群體),促進更好的作品產生、服務發展或資源媒合,對於表演藝術發展與台灣的文化各面向,也許能為公民社會帶來更有彈性的討論空間,刺激創意的腦力激盪與對公共議題的想像力、文化在社會生活各層面的角色更多元。
"輕鬆自在場的概念是「提供更多選擇」"
為什麼要另外提供輕鬆自在場,有些人的疑問是:這樣是不是一種歧視?區隔不同需求的觀眾,是不是就是美國過去種族隔離政策的概念?針對這個疑問,其實可以去思考這兩件事情本質上的區別。過去美國的種族隔離是一種「限制」,限制不同種族無法使用同一公共區域等;但輕鬆自在場的概念是「提供更多選擇」,可以依照自己不同的需求選擇不同的演出形式,並不是規定誰只能參與某些節目。 另外一些人的疑問是:為什麼不是讓現有觀眾了解這些觀眾的特殊需求,並且接納他們?針對這個疑問,我認為當社會只有一種常態時,我們很容易將共融的概念詮釋為「我們應該幫助非常態的人符合常態」,但,會不會他們有屬於自己的常態呢?為什麼我們只以自己的認知去看待他們的狀態,而不是試圖建立一個「所有差異都能共存的社會」呢?這個命題對我來說也很困難,但我只能不斷督促自己去尋找一個可能沒有盡頭的答案。
接下來,我想來點.......